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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我們提供短期出租、承租露營車的預約服務,只需動動手指找到喜愛的車輛,完成預訂手續後,即可輕鬆至現場取車。

  • 駕駛人 (承租人) 年齡須介於 20 歲 ~ 75 歲。
  • 駕駛人 (承租人) 駕照需持有滿2年(含)以上,若未滿2年則須在每次租車行程開始前自行加保旅遊平安險,並於下訂後提供相關證明給甲方客服確認。如未符合以上規定,則甲方有權終止租賃契約。

本次活動的保障對象為ZobaZoba註冊會員 (須為中華⺠國國籍或經中華⺠國政府承認合法有效之汽車駕照之駕駛人),完成預約的駕駛人須符合上述資格條件才享有服務保障。

 

請先撥打110,務必請警方處理,並通知特約店家。為確保您的權益,請勿私下和解。

 

緊急事故處理

立即停車
冷靜處理

1.立即停車,打開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以避免追撞。
2.應於車後方30~100公尺處豎立三角形警告牌(豎立之距離依行車速度快慢及路況決定)。
3.應保持冷靜切勿慌張,即使輕微碰撞,亦應下車處理或致歉,並詳查雙方人員傷亡及車輛毀損狀況。
4.若有需要,雙方可互留車型、車號、姓名及聯絡方式,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指為肇事逃逸。

保留現場
以利採證

1.切勿將車輛移動至路邊或離開現場。
2.警方到達後,會繪製現場圖,作為未來肇事責任研判之依據。
3.若為一般無人傷亡之小事故或交通嚴重阻塞之路段,為了避免影響後方車流,可先用噴漆、粉筆或口紅在地上標出車輛四輪、機車倒地及掉落物位置(四輪以﹝﹞、車頭方向以△、機車倒地、掉落物以○線標示之)。
4.若有攜帶相機,應將重要物證及現場景況拍攝下來,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訴訟時之佐證資料。

人員傷亡
送醫急救

1.人員傷亡時,速打119請求消防單位派救護車前來送醫急救。
2.可選擇車禍地點附近公私立醫院之救護車,就近送醫急救。
3.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
4.記下患者姓名及送往之醫院,以利事後前往探視及洽談和解事宜。

報警處理
通知原租家

1.發生車禍事故,立即打110報警處理及通知原租家。
2.警方到達現場蒐證,繪製車禍現場圖及事後製作當事人筆錄時,應據實說明,詳細核對檢查無誤後才能確認簽名。
3.車禍現場圖及應訊筆錄為事後鑑定肇事責任歸屬、訴訟及申請保險理賠重要參考依據,不可不慎。
4.請注意對方是否為無照或酒後駕駛,若懷疑時應主動向警方提出,並做酒精含量測驗及列入筆錄。
5.處理的警員離開前,應主動查詢其姓名或記下臂章編號及隸屬單位名稱、聯絡電話,以備必要時之聯繫。 

回傳資料
處理保險後續

警方製作筆錄後,請將“事故聯單、駕照影本”回傳給租家以進行相關保險後續。

租車天數將依照搜尋車輛時輸入取車時間、還車時間來計算天數。

取車

  • 有於約定時間內,至指定地點還車。
  • 有維持車內外整潔,或支付相應後續清潔費用。
  • 有負擔旅程中燃料費、過路費、停車費等費用。
  • 若發生任何已知罰單、違規記點等狀況,有確實向租家說明,並負起相關責任(繳納或轉移)。
  • 租客與租家彼此感謝,好借好還,再借不難。
  • 帶著愉快的回憶回家,結束美好旅程。

還車規範

  • 萬一無法於約定時間取車:遇上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
    * 請依據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處理後續事宜。
  • 無法如期於約定地點交車:會造成車主困擾或產生後續糾紛
    * 盡量提早通知租家,及早協調,避免爭議。
  • 付款者與實際駕駛者為不同人的情況:歸責時可能引發爭議
    * 事前在合約中便列為共同承租人,保護自己的權益。
  • 遇上緊急事故,或車況受損:可能需要負擔後續賠償等事宜
    * 保持冷靜,報警、聯絡醫院及保險,且務必要知會原租家。

車輛的每日租金是由各特約車主訂定(依據廠牌、車型、保險內容、配備…等因素,訂價也會不同)。租車總費用將依照搜尋車輛時輸入取車時間、還車時間來計算車輛總租金。

  • 租車費用不包含燃油費、停車費、高速公路過路費與甲租乙還費用。
  • 高速公路過路費(ETC):收費規定將依照取車店家現場說明指示。
  • 如需攜帶寵物,請事先洽詢客服;未事先告知,店家將保留出租權益。

罰單與停車費將由店家進行收取,或者透過罰單轉罰至承租人身上。

乙方已於簽署前經合理期間審閱確認後同意本合約各項條款,並於成立本契約時提供信用卡資訊。授權範圍包含但不限於:租金、損害賠償、清潔費、營業損失、超時租金、哩程費、行政規費、充電費、超充超時佔用費等之費用。乙方同意授權甲方就有關費用,以承租人名義處理信用卡收款單以供付款。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租車人自行駕駛者,應領有有效之本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
二、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出租於外籍旅客者,並由熟諳外國語言之優良駕駛人代為駕駛。小貨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應由租車人自行駕駛使用,不得由出租人代僱駕駛人。
三、驗明租車人駕駛執照內所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駛執照號碼及准駕車車類相符後,始得填製汽車出租單連同出租車輛交付租車人。小客車租賃業應承租人之請求代僱駕駛人時,並須驗明承租人之身分證件連同代僱駕駛人駕駛執照加以登記。
四、供租賃車輛於出租前應實施檢修,保持良好狀態,且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並得投保車體損失保險、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或旅客責任保險,未投保時,出租人應告知租車人,並載明於出租單。
五、應備置汽車出租紀錄簿詳細記載租賃情況,並至少保存兩年。
六、應明示承租人隨身攜帶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但租賃期間一年以上之承租人得免隨車攜帶汽車出租單。
七、交付出租汽車時,應與承租汽車駕駛員一併檢驗該車輛,並簽證確認車輛安全配備齊全及車況良好。
八、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貨物違規營業。
前項第三款之租車人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機關時,應驗明租車人登記名稱、營業所或事務所地址及代表人姓名後,始得填製汽車出租單連同出租車輛交付租車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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